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关于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包括: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执法支队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文字记录包括:依法依规制作的检查登记、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告知书及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音像记录包括: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第四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局根据执法需要为执法人员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六条 市局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将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环节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归集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的事项和内容包括: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及鉴定的情况;
(七)证据保全的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会的情况;
(十一)专家评审的情况;
(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的事项和内容包括: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承办机构审核的情况;
(三)法制审核的情况;
(四)集体讨论的情况;
(五)审批决定意见。
第十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的事项和内容包括: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第十一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也应当记录。
第十二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执法主体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应当摄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执法支队及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执法支队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局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各执法支队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各执法支队指定的存储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条 执法支队应加强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和使用,防止违规使用执法记录信息。
第二十一条各科室(支队)及执法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或未按规定储存保管相关音像资料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科室(支队)及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